裁判结果
蓬江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朱某当即中止危害沙驰鞋业注册专用权的行为,8案共补偿沙驰鞋业经济损失28万元;一起驳回沙驰鞋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问
朱某是否施行危害沙驰鞋业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应当怎么承当民事责任?
朱某的网店经营规模与沙驰鞋业近似,其运用的标识与沙驰鞋业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根本没有不同,一般顾客难以进行区分,其未经授权许可运用沙驰商标已构成。经归纳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朱某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结果及规模、店铺规模和合理维权费用等要素,依法酌定朱某补偿沙驰鞋业经济损失共28万元。
问
拼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应怎么承当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鞋子不是禁售、限售商品,拼多多发现侵权行为并采纳进一步措施有赖于人的有用告诉。沙驰鞋业向拼多多发出《律师函》投诉时,没有对涉嫌侵权产品的详细定位及指向进行描绘,拼多多并非司法机关,依据该函无法定位至详细侵权产品及链接,也无法当即做出产品是否侵权的判别,且沙驰鞋业并未依照渠道要求进一步提交补充资料。另外,依据商标竭尽的原则,本案不能扫除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购入后在渠道上出售情形,权力人投诉时还应供给构成侵权的进一步依据。所以,沙驰鞋业的《律师函》不属于“有用告诉”,不能构成侵权的开始依据,无需承当补偿责任。
法官说法
电商渠道作为服务供给者,因其面临数据繁多,监控困难,法令对此给予了特殊维护,即“避风港规矩”。只要“有用告诉”抵达网络服务供给者,在其未采纳必要措施的,才对危害的扩展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责任。至于“有用告诉”,首先,在方式方面,法令虽然未对告诉的方式有详细的要求,可是该告诉应以网络服务供给者知悉为有用。其次,在内容方面,法令规定“有用告诉”应包括开始依据和权力人的实在身份信息。开始依据应当包括权力人的权力来历、涉嫌侵权产品的详细定位及指向。一起,关于商标侵权,还应扫除“商标竭尽”原则,即若侵权行为人在电商渠道上出售的产品系其向权力人购买,则权力人无权制止其出售行为,该行为也不构成侵权。“权力人的实在身份信息”应当包括权力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