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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空包网】【世相】沒有保價的快遞出了問題怎麼賠?

當前我國已成為名副其實的快遞大國。發達的郵政快遞業對支撐帶動網絡零售發展起著無可替代的作用,也給人們的日常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但在快遞服務中也難免會出現因快遞企業自身原因導致快遞毀損或丟失的現象,進而引發矛盾糾紛。

通常來講,當寄件人對快遞予以保價時,快遞企業會按照保價規則進行賠償。但是,當寄件人未對寄件保價時,有的快遞企業則會以無法証明寄件價值為由,拒絕或減輕賠償。當官司打到法院,裁判標准也不盡一致。有的法院認為,寄件人與快遞企業之間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系,郵件丟失或損壞是快遞企業的違約行為,快遞企業應根據合同法,按照寄件實際價格賠償。有的法院則認為,寄件人與快遞企業之間存在郵政服務關系,依據郵政法第47條,在寄件未保價的情況下,快遞企業的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快遞資費的3倍。法院裁判出現不同結果,主要是在快遞服務合同的性質上存在不同認識。因此,厘清快遞企業與寄件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成為當務之急。

快遞寄件丟失或毀損引起的民事糾紛,應適用合同法

我國在1986年制定郵政法時,幾乎沒有快遞業務,郵政法隻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沒有提及快遞服務。隨后的快遞服務是在郵政普遍服務以外自然形成的。快遞企業以民營企業為主,他們與寄件人簽訂快遞服務合同,向寄件人收取快遞費並提供快遞服務,屬於典型的商事活動。相應地,快遞服務合同也是典型的商事合同,快遞企業有顯著的營利性,快遞服務不具有公共性或者公益性。隨著快遞服務行業快速發展,國家為促進和規范快遞服務行業,決定由郵政主管部門行使政府監管權。2015年修改郵政法並專章規定了“快遞服務”,明確了郵政主管部門監管普遍郵政服務和快遞服務。

然而,將快遞服務納入郵政法調整主要是為了便於監管,而不是為了處理民事糾紛。快遞服務關系是快遞企業和寄件人之間形成的合同關系。我國合同法雖未採用“快遞服務合同”的稱謂,但快遞服務與貨物運輸是在性質上最相類似的兩類合同。在解決快遞服務合同糾紛時,應當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運輸合同的規定。事實上,國務院2018年《快遞暫行條例》第27條也明確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可見,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均將快遞服務視為民事活動,在處理相關民事糾紛時,應當主要適用合同法而非郵政法。

寄件是否保價,快遞企業均應全額承擔賠償責任

快遞服務應當准時快捷,及時並安全地將寄件交付到收件人。寄件發生滅失或者毀損,直接損害了客戶的安全保障權,快遞企業應當全額承擔賠償責任。即使寄件的滅失或毀損被視為是侵權引起的后果,快遞企業同樣應當全額承擔賠償責任。即隻要發生寄件滅失或毀損,快遞企業都難辭其咎。

針對未保價寄件發生的毀損或滅失,有人認為,應參照郵政法關於郵件毀損滅失的賠償規則,由快遞企業按照不高於快遞費3倍的數額予以賠償。筆者認為,這種看法不符合法律規定。郵政法基於郵政普遍服務的特性,明文規定郵政企業“按照不高於郵資三倍的數額進行損害賠償”,但也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換言之,郵政企業也要依據民事法律規定,對於郵政普遍服務以外的寄件滅失和毀損承擔全額賠償責任,而絕非均參考郵資倍數予以賠償。

需要指出,保價寄件發生毀損和滅失的,快遞企業同樣應承擔全額賠償責任。部分客戶選擇保價,一方面,是有助於減少寄件毀損滅失后的處理難度,避免與快遞企業在損害發生后糾纏不清,提高爭議解決效率﹔另一方面,支付寄件保價有提示快遞企業謹慎作業的功效。寄件人支付保價的目的,不是為了免除快遞企業的責任,如果僅要求快遞企業按照快遞費一定倍數進行賠償,賠償金額可能遠低於寄件真實價值,從而難免誘發快遞企業及其人員的道德風險。

法院既要合理分配舉証責任,又要形成合理的損失計算方式

筆者認為,是否選擇保價,是寄件人自主決定和選擇的事項,不應成為快遞企業免除違約或侵權責任的理由。即使寄件人未選擇保價,也不能免除快遞企業的全額賠償責任。然而,知易行難,各方在計算寄件毀損滅失的損失金額時,存在巨大分歧。有的寄件人以寄件貴重為由漫天要價,快遞企業則以寄件人無法証明寄件價值為由,試圖全部免責。因法律規定相對模糊,當事人的利益爭執最終演化為法院裁判時的尷尬。筆者認為,如果當事人形成明確約定,即應尊重其自主的意思表示,無論結果是否於其有利,都應堅持契約精神,不能隨意毀約。如果當事人無明確約定,則應當關注寄件人舉証、快遞企業舉証和公平計算損失三個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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