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笔者参与处理了一起淘宝抄袭的胶葛,A是一家淘宝十年老店,金牌卖家,且有全球购认证资历,专门从事某品牌箱包的海外代购业务,在淘宝中查找与该箱包品牌相关的关键词时,A店肆均排列首位。今年,A发现淘宝渠道中出现了一家店肆称号与其高度近似的店肆a,根据其店肆展示的内容,其也出售某品牌箱包,但a店肆出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官方旗舰店及A店肆的出售价格,疑似仿品,且因为两家网店称号高度近似,致使不少消费者发生混杂,一些消费者在a店肆购买商品后发现质量问题跑到A店肆进行投诉,导致A店肆的商誉受损。可是,因为A店肆的称号并未请求注册,A向渠道投诉后,渠道以其缺少判断能力为由回函告A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在该案的处理进程中,笔者曾联络a店肆负责人,与其协商更改店肆称号时,a店肆负责人承认其之所以运用这个店肆称号,就是看中了A店肆在渠道上的数据排名好,想要傍附知名度。尽管其最终合作修改了店肆称号,但其以为:A店肆称号又没有去注册商标,淘宝店肆称号经渠道审阅通过就行,A店肆没有垄断的权力。
在淘宝渠道上,这种傍附在先网店知名度,从店肆称号到店肆装潢风格都抄袭的状况比比皆是,一般,如果是注册了商标的网店称号,权力人大能够通过商标权去维权,可是对于并未注册商标的淘宝店肆称号,是否归于一种受维护的权力呢?对于广阔网店运营主体来说,应该怎么对其淘宝店肆称号进行有用维护呢?笔者结合该案的处理进程,以及《反不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淘宝店肆称号的维护进行浅要探析,希望能给广阔网店运营者一些启示。
未注册商标的淘宝店肆
称号是否能够遭到维护?
YINGKUN LAW FIRM
现行有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批改)第六条第四项规则:运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杂行为,引人误以为是别人商品或许与别人存在特定联络:……(四)其他足以引人误以为是别人商品或许与别人存在特定联络的混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适用该兜底条款,认定淘宝店肆称号归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的运营者权益。比如: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温州市知识产权维护十大典型案例中的“陈丽平与邵慧慧不正当竞争胶葛案”,法官以为:“淘宝商家的店肆称号并不归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则予以维护的企业称号(包括简称、字号等),但确系通过长时间宣扬运用并具有必定商场价值的商业标识。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兜底条款,依法认定淘宝店肆称号归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的运营者权益以及不当设置查找关键词的行为归于混杂性的不正当竞争。本案裁判明确了淘宝商家正当竞争的界限,系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创新适用进行的有利探索,对处理相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此外,国家商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第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批改)第六条)中,已将第二款的“私行运用别人有必定影响的企业称号(包括简称、字号等)……”修改成“私行运用与别人有必定影响的商场主体称号(包括简称、字号等)……”,这也意味着未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会将不正当竞争行为扩展适用到“商场主体称号”。而淘宝店肆称号作为商场主体称号的一种,将来或可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款进行维护。
因而,无论是司法实践中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草案中,“通过长时间宣扬运用并具有必定商场价值的”淘宝店肆称号都可遭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护。
网店运营者应怎么对“未注册
商标的淘宝店肆称号”进行维护?
YINGKUN LAW FIRM
(一)淘宝店肆称号被竞争对手歹意抢注怎么处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则:请求商标注册不得危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力,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法抢先注册别人现已运用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则:就同一种商品或许相似商品请求注册的商标与别人在先运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请求人与该别人具有前款规则以外的合同、业务来往联系或许其他联系而明知该别人商标存在,该别人提出贰言的,不予注册。因而,将别人淘宝店肆称号抢注为注册商标的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诈骗手法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力,淘宝店肆运营者可据此对该歹意抢注的商标提出商标贰言。
(二)淘宝店肆称号被别人歹意运用造成混杂怎么处理?
未注册商标的淘宝店肆称号要取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维护,店肆运营者应当要举证证明该店肆称号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因而,店肆运营者应尽可能搜集店肆排名、获奖状况、荣誉、等级、相关宣扬报道、粉丝量、销量、宣扬推行状况等证明其店肆称号的知名度或影响力。
可是,从便利维权的视点,建议网店运营者应提升知识产权维护意识,尽早将有价值的淘宝店肆称号注册为商标进行维护,以建立品牌在法令层面的权力,避免被其他竞争对手歹意抢注或搭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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