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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不满消费者未经协商直接投诉退货,网店经营者起诉索赔

近日,象州县公民审理了一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胶葛案子。网店运营者因购物者不与其退货事宜而恼羞成怒,起诉到法院要求,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恳求。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4日,黄某经过“拼多多”电子商务渠道,在曾某运营的玩具店铺网购一支定价26.80元的m416软弹枪。黄某在快递签收后第二天,以产质量量存在问题为由,联络网购渠道官方客服恳求退款,并成功退款20元。曾某收到渠道客服发出的胶葛预警反馈后,经过渠道官方客服和渠道留言联络黄某,均未得到回应。因黄某不回复信息,曾某遂以黄某违约严重侵略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象州法院,要求黄某付出货款20元,补偿其资料打印费、户籍查询费、误工费、快递费等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642元。

黄某辩称其是因产品存在问题才向官方渠道反映,也上传了产质量量问题的图片,并非无缘无故退款,且要求补偿的费用太高,户籍查询费和误工费不合理。该案经开庭审理,原告不承受被告提出的调停方案,坚持诉请补偿642元,调停未果。

法院审理后以为

被告黄某经过网络渠道从原告曾某处购买产品,双方建立网络购物合同联络,至于被告黄某收到所购产品后是否应付出货款并补偿损失的核心问题在于其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网络购物时,顾客接收货物后,联络购物渠道官方客服进行反映产质量量问题、投诉,或直接对产品进行点评均是互联网经济赋予顾客的一种维权方法,顾客和运营者发生争议时,与运营者洽谈宽和并非唯一的救助途径。《中华公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则的是运营者有出售货物的退货、替换、修理职责,而非是限制顾客必须要与运营者洽谈处理的职责,被告黄某不直接与原告曾某洽谈退货,系其对行为本身合法权利的正当挑选,并不违背法令的规则。购物渠道官方客服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则及其本身拟定的渠道准则,给予被告黄某交还货款,系其活跃协助顾客维护合法权益的表现,并无不当。原告曾某作为电子商务运营者,以被告黄某不与其洽谈退货事宜而直接联络渠道投诉违背合同约好,无事实和法令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在向购物渠道官方客服反映问题时,并未存在发泄个人情绪,歹意谩骂、贬损原告品格的言辞或分布不利于原告运营的言辞,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曾某名誉权的侵害,亦不归于违约行为,故原告恳求付出货款并补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撑。最终,法院根据案子性质,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恳求,并由其负担受理费。

法官后语

作为顾客,如能在面对产品问题时主动与运营者沟通洽谈处理当然更好,也更有利于建立敞开、相等、调和的市场联络,但对商家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批判和谈论是个人的正当权利,应把握批判与侵权的边界,留意客观理性维权;而作为电子商务运营者从事运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相等、公正、诚信的准则,恪守法令和商业道德,实行顾客权益维护等方面的职责,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职责,承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唯有充分尊重顾客的志愿与需求,改善产品,进步服务质量,才是为商长远之道。

供稿:李琳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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