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拼多多运营 >

【以案说法】网店经营要守法,构成侵权需担责

运营要守法,构成侵权需担责

朝阳县人民法院

电商渠道店肆运用别人肖像用于产品推介,是互联网时代一种常见的商业营销方法,但运用这种方法却很或许一不小心就踩了侵权的“雷”。

近来,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同肖像权胶葛案。原告庄某某系知名时髦博主及模特,长时间从事探店、服装穿搭推荐、商业拍摄等活动,具有许多粉丝,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系朝阳县某网店运营者,在运营中未经答应运用了带有原告庄某某肖像的相片用于展现推介产品,遂庄某某以被告侵权为由将该网店运营者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赞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公民肖像。本案中,被告在没有取得肖像权人庄某某赞同的情况下,擅安闲开设的网店中运用带有庄某某肖像的图片进行宣传,此种运用显然是出于商业目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庄某某肖像权的侵略,但被告经原告通知后便立即中止了侵权行为,且因侵权行为取得的收益较少。终究,本院结合原告庄某某的知名度、被告具体侵权行为等因素,促进双方达成调停协议,由被告补偿原告丢失2000元,调停协议即时履行。

肖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肖像权人对其肖像既享有依作、运用、揭露或许答应别人运用的权利,也享有排除别人侵害的权利。现实生活中,“网红效应”具有较高关注度,导致“网红”肖像被商业化运用的范围较为广泛,为此许多商家便在未经肖像权人赞同的情况下擅自运用网红肖像进行产品展现,并由此引发肖像权胶葛,在此,朝阳县人民法院提醒广阔商家,切不可因为一时利益而做出侵害别人肖像权的违法行为,以免“伤人又害己”。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造、运用、揭露或许答应别人运用自己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许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假造等方法侵害别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赞同,不得制造、运用、揭露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还有规则的除外。

撰稿:赵凤雏

  • 关注微信
标签: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