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廳印發文件明確,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指導本地區中小學校自主開展游泳教育,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在校內開展游泳教學工作。同時,要將游泳教育教學納入學校教學計劃和課程安排,創造條件力爭將游泳納入中考體育考試自選項目。
近日,省教育廳印發文件,進一步規范我省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全程管理,並修訂完善了游泳池竣工驗收、安全運營管理、游泳教育教學培訓和資金使用管理等有關管理辦法和相關細則。
文件明確,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指導本地區中小學校自主開展游泳教育,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在校內開展游泳教學工作。同時,要將游泳教育教學納入學校教學計劃和課程安排,創造條件力爭將游泳納入中考體育考試自選項目。
選擇校內普及中小學游泳教育方式的學校要按照總數不小於20個學時的標准,對中小學生開展游泳教育(包括理論授課和實踐教學),並進行達標測試。中小學生參加游泳教育達標測試成績記入本人綜合素質評價檔案,考核內容包括學生能夠在沒有輔助的情況下不間斷游25米,以及筆試作答的安全游泳和防溺水知識。
凡是參與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培訓的人員,須具備上崗資格方可參與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培訓工作。校外現場實踐教學必須配齊游泳指導員、救生員和醫護人員,其中,游泳指導員(含教練員)與學生的比例不低於1:20,每個教學點的救生員不少於2名、醫護人員不少於1名。
為鼓勵各地各校開展普及中小學生游泳教育,省教育廳將根據開展情況分別給予資金獎補支持,補助標准為:全池(50米)160萬元�個、半池(25米)100萬元�個,獎補個數不超過每個市縣所轄鄉鎮個數的1.5倍﹔市縣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的游泳池,全年開放使用200天以上的,按照每年全池20萬元�個、半池10萬元�個的標准進行獎補﹔市縣開展學生游泳培訓達標測試工作,按照每年達標小學生數量以及人均200元的標准進行獎補。
獎補的同時,省教育廳也要求,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游泳池運營單位安全主體教育,不定期對學校日常運營安全管理開展檢查。對檢查存在的管理紊亂、記錄不全面、實施不到位的游泳池,將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時限﹔對連續兩次運營管理評估和水質抽檢不合格的游泳池,可對委托運營的第三方機構永久取消參與本地區中小學校游泳運營資格,並向社會公布,禁止其向中小學校開放游泳教育教學。(記者陳蔚林)
(責編:袁菡苓、羅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