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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淘宝快递空包网】[鄂武商A]规范快递与电商数据共享 国家邮政局与

  一、事件背景

  6月26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规则,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数据管理和自身治理能力的全面升级,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出台了《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互通和有序共享,是促进电子商务与快递协同发展的重要条件。《意见》明确提出,电商与快递在数据互联共享方面履行同等义务,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妥善存储使用用户数据。作为专门指导快递与电商数据互联共享的政策性文件,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快递企业之间的数据互联共享从此将有章可循。

  此外,据“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数据显示,2018年度,电商物流平台用户投诉占所有用户投诉的7.52%,平台累计受理23家电商物流服务企业消费投诉,其中海带宝获“建议使用”评级;天马迅达快递、百世快递、点我达、中通快递、转运四方、顺丰速运、风行全球送和快鸟转运获“不建议使用”评级。此外,因物流配送等问题,申通快递(行情002468,诊股)、韵达等平台也屡屡遭到用户投诉。

  数据表明,电商物流行业规范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意见》的发布,推进快递与电商平台数据互联互享能够更好提高快递行业的服务质量。

  为此,长期关注电商行业发展的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发布电商快评。

  二、专家点评

  解读一:《意见》涵盖六个方面内容 推进快递与电商数据互联共享

  据网经社(100EC.CN)了解到,《意见》主要包含六个方面内容,分别为保障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正常传输、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管控、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管理、建立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中断通知报告制度、提高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安全防护水平、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政府监管。

  《意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快递企业提出了同等的义务要求。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约定的信息传输方式及时将必要的寄递数据提供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寄递服务时,通过约定的信息传输方式及时将必要的快件数据提供给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当事人自由选择快递服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经营者获取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快件数据。

  《意见》强调了对数据的管控和互联共享管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集、共享用户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用于与其提供寄递服务无关的用途。

  发生在2017年的“丰鸟之争”事件为电商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敲响了警钟。《意见》明确提出,建立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中断通知报告制度。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立数据中断风险评估制度,实现数据互联自动检查、全程监控。

  《意见》提出,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政府监管。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将推动制定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采集、传输、使用、共享、安全风险防范等相关标准,提高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互联共享效率,保障数据安全。

  解读二:《意见》能否降低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意见》要求妥善存储使用用户数据,“利用用户大数据进行增值应用的,应当经过用户同意,并不得将具有个人隐私特征的数据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在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之间依据相关标准开展数据互联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系统互联和业务联动,推动作业流程、数据交换有效衔接。

  近年来,快递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用户个人信息暴露“阳光下”,快递单贩卖成“灰色产业链”。此前,“淘单114”、“淘单网”、“淘单8”、“单号网”等网站明码标价出售快递单号,0.5元就可买到一份快递信息,快递单号贩卖俨然已经成为一条灰色产业链。那么《意见》的出台是否能够降低用户信息安全风险?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李晓曦律师则表示,如果共享数据的安全性不能完全保证,可能会增加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因此,做好数据安全保卫工作,也是《意见》应该加强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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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鄂武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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