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栾姗)6月7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自今年秋季开学起,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据介绍,我省民办高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和营利性民办高校。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是指我省境内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本科高校和民办高职高专,虽取得民办学校资格,但没有做到“五独立”(即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经费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的学校以及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办学的学校一律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政策。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学历教育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规定,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上限管理,学费上限标准为:文科不超过15000元/年�生、理科不超过16000元/年�生、医学不超过17000元/年�生、艺术不超过18000元/年�生,中外合作办学可在18000元/年�生的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住宿费不超过1500元/年�生。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可在不突破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并报省、市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非营利性民办本科学校自主确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非营利性民办专科学校自主确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报所在地省辖市或直管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高校对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