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诉求: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的发放,按市财政局规定,只能在当年年底财政结算时追加。如果有人在元月份去世,当事人的家属只能在第二年元月份才能领到抚恤金丧葬费,时间跨度达一年,希望改变这种发放办法。
承办单位:市财政局
答复时间:2020年5月25日
答复意见: 一、信访件中反映“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的发放,按市财政局规定,只能在当年年底财政结算时追加”,经核实,我局未出台此项规定。目前办理市直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追加程序是:一、由去世人员生前所在单位依据市人社部门审核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补助标准,向市财政局资金管理科室提出申请追加;财政局资金管理业务科室依据当事人及所属单位财政供养关系、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补助标准等审核要素,经与市直单位协调沟通后提出追加建议,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将年初预算预留的丧葬抚恤金指标拨付给单位,由单位组织发放。二、在编制年初预算时,财政部门已按上年度支出规模安排了相应预算指标,本年度对于市直单位提出的申请追加事项,按照相关审核要求和审批程序适时办理,符合一件办理一件,确保市直单位及时发放兑付。三、对于胡先生提出的建议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我们将对涉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相关待遇落实问题保持高度关注,加强与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更好地服务单位、服务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