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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包网c1kb】银行卡、U盾(含密码)、手机号码保管好 青岛中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干货满满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青岛报道

  6月3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青岛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2019年青岛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十大案例如下:

  1.金融消费者将自己的银行卡、U盾(含密码)和手机号码转借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其自行承担

  2010年9月4日,杨某在A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同时开通了网银,预留手机号码。2015年9月28日,杨某与A银行通过USBkey数字签名方式签订《A银行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银行向杨某发放贷款250900元,贷款日利率为0.01789%,贷款期限自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9月28日。同日,A银行向杨某名下银行卡发放了贷款250900元。杨某多次偿还本案所涉贷款,但在借款到期后未清偿借款本息。截至2019年4月11日,杨某尚欠A银行借款本金250900元、利息299.38元、罚息55920.67元。A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杨某承担还款责任。

  杨某称其曾将涉案银行卡和银行卡的U盾、密码提供给案外人刘某,为了让其帮忙提高信用卡额度,同时把银行卡绑定电话换成了刘某的电话。杨某称其从未与A银行签订《中信银行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也并未收到A银行支付的借款本金,杨某并非实际借款人且并未得益,A银行应当向案外人刘某请求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为杨某是否应偿还涉案借款。A银行与杨某通过电子银行操作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A银行依约履行了向借款人杨某账户发放借款的义务。涉案借款到期后杨某未依约履行按期足额还本付息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杨某辩称其将涉案借记卡及U盾交给案外人刘某使用,涉案贷款是刘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办理。杨某还将涉案银行卡密码告知了刘某,涉案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码亦更改为刘某的手机号码。故,即便杨某的辩称属实,在涉案《中信银行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签订时,A银行已经履行了身份认证的审核义务,其有充分依据相信与之签订涉案借款合同的相对方为杨某。故,杨某应偿还涉案借款。

  本案系借款人在银行开户后,将其在银行设定的网银身份标识信息授 权他人后,线上业务产生的借款由谁来偿还的典型案例。首先,借款人到A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开通网银,《A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章程》规定,A银行对于所有使用了客户在A银行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帐户账号、卡号、用户名、电话或手机号码、终端设备信息等),并按照客户在A银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通过身份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并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依据,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借款人与贷款人A银行通过USBkey数字签名方式签订《A银行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其次,借款人将涉案银行卡和银行卡的U盾、密码提供给案外人,将涉案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码亦更改为案外人的手机号码,但在涉案《A银行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签订时,A银行已经履行了身份认证的审核义务,其有充分依据相信与之签订涉案借款合同的相对方为借款,故,借款人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信息化时代,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有所区别,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机构申领的U盾及设立的密码是金融机构核实线上业务是否为消费者本人申办的关键方式,因此,金融消费者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U盾及密码,更不能转借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消费者承担。

  2.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关于公司债务如何承担的内部约定,不影响公司对外责任的承担

  2014年5月27日,高某给付于某、冯某158万元。2015年8月7日,于某向高某出具借款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高某158万元,今后如果资金充足分期付清,如果资金投入一次性付清,借条落款处加A老年公寓的公章。高某向于某、冯某转账时以及案涉借条出具时,A老年公寓的实际经营者是于某、冯某,于某是负责人。A老年公寓设立登记的时间为2014年8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于某。A老年公寓主要由于某、冯某筹备设立。2017年10月16日,于某和甲公司签订协议书,将A老年公寓转让给甲公司,现甲公司是A老年公寓的实际经营者,协议双方约定,A老年公寓之前的债务均由于某承担。于某和冯某均确认:A老年公寓于2014年4月份开始装修,2015年8月28日开业,案涉借款用于A老年公寓的设立筹备、装修和添加设施。

  高某诉至法院,请求A老年公寓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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