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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格空包网】实务干货:轮候查封的25个法律要点

1. 民事诉讼中的查封,是人民法院为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分为保全查封和执行查封,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现状,保障债权经过审判可得清偿,限制被执行人对查封财产的处分权。

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 综合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全部处分,则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效力,因为轮候查封仅自在先查封已经解除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首封法院解除查封是为了对已冻结的财产进行处分,这时轮候查封并非自首封解除后生效,而是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首封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首封法院因处分查封房地产而解除查封后,轮候查封虽未正式产生查封的效力,但影响房地产执行过户的,该轮候查封措施应予解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执异4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执复4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执复字第00033号】

3.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轮候查封仅在先查封已经解除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若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全部处分,则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侯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7年9月)

4.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08条)

5.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09条)

6. 参与分配债权清偿顺序: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

7. 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

8. 参与分配财产分配顺序: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

9. 参与分配应提交的材料: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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