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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包网搭建】海南规划和用地创新政策干货39条

  去年以来,为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项目高效落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海南创新出台了一系列规划用地用海新政策,现精选出39条如下:

  规划政策类

  1、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规划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并明确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等内容。

  2、规划留白。对交通区位条件可能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下未能明确发展方向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为暂不明确用途的留白空间。

  3、简化控规动态调整实施机制。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拆分合并以及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化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地块,如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的,可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报批。

  4、建立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传导机制。在严格遵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强制性管控线的前提下,涉及对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改变过去需要自上而下调整规划的管理模式,无需先履行总体规划报批程序,相关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经批准并报省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直接相应更新总体规划成果。

  5、科学划分规划管理事权。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涉及的市县总体规划调整审批权限下放市县政府实施。将村庄开发边界调整审批权限下放乡镇政府实施,乡镇政府可以对除涉及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指标以外的村庄用地布局、村庄开发边界等村庄规划内容进行优化。

  6、村庄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7、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鼓励采用坡屋顶等特色风貌。

  用地政策类

  8、探索“只征不转”或“不转不征”土地利用制度。对生态绿化用地、自然景观用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乡村旅游观光台、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宽度不超过2米的栈道、路面宽度不超过8米的农村道路(含乡村旅游道路)等六类用地,可采取“只征不转”或“不征不转”的方式,按照土地现状用途管理。

  9、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可采取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方式供地;用途为科研用地、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等符合划拨目录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或者作价出资方式供地。

  10、产业项目土地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等总部经济以及互联网、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可采取招挂结合(先招标后挂牌或拍卖)等方式供地。

  11、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方式。将土地出租给土地使用权人,租赁期满达到准入协议继续履约条件的,可申请按照协议出让方式继续使用土地。

  12、鼓励实施弹性年期供地制度。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有偿使用年限内,合理确定土地有偿使用弹性年期。弹性年期不超过3期,首期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13、允许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租赁住房等用途混合利用,并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实行差别化供地。

  14、适当拓宽临时用地范围。建设项目施工(含非商品混凝土搅拌设施)、地质勘查以及建筑用砂石土开采、堆放、初加工等可申请临时使用土地。

  15、重点产业园区内主导产业的基准地价,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60%确定;总部经济项目以及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项目,申请使用商服用地的,其基准地价可按现行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60%确定。

  16、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的,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17、完善地下空间使用价格。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可以按照同一区域同一用途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70%确定。

  18、鼓励设施农用地复合利用。在优先保障农业生产、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土壤耕作层的前提下,可将晾晒场、粮食和农资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农用地,以及非耕农用地(林地等),临时用于公共停车。

  19、允许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含集体性质的留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建设。

  20、允许实施美丽乡村、全域旅游等占用农用地的产业项目保留集体用地性质,采取“只转不征”方式落实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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